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懲戒工作辦法 (試行)
?。?019年3月22日,第二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和《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檢察院”)報送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 委員會”)受理審議的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適用本辦法。
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法犯罪,已經進入監(jiān)察程序或刑事司法程序的,委員會不再審議。
第三條 委員會依照《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議權和懲戒建議權,不受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預。
第四條 法官、檢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懲戒。
法官、檢察官在審判、檢察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規(guī)定,實施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行為,應當予以懲戒。
第五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遵循下述原則:
?。ㄒ唬﹫猿趾图訌婞h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ǘ┮婪ㄒ酪?guī)懲戒;
?。ㄈ┍U袭斒路ü?、檢察官的合法權益;
(四)責任與過錯相適應;
?。ㄎ澹徒渑c教育相結合;
?。嵤虑笫?,客觀公正,民主公開。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委員會的懲戒職責:
?。ㄒ唬膶I(yè)角度審議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無責、免責或者給予懲戒處分的建議;
?。ǘ┦芾矸ü?、檢察官對審議意見的異議申請,作出決定;
?。ㄈ徸h決定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委員會不直接受理對法官、檢察官的舉報、投訴,對收到的舉報、投訴材料,根據受理權限,轉交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第三章 懲戒事由
第八條 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關于建立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的意見(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
第九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ㄒ唬徖戆讣r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ǘ┻`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三)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蚝献h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ㄎ澹┲谱髟V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反法律規(guī)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ㄆ撸┢渌室膺`背法定程序、證據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再審后被改判的,不得作為錯案追究法官責任:
?。ㄒ唬Ψ伞⒎ㄒ?guī)、規(guī)章、司法解釋具體條文的理解和認識不一致,在專業(yè)認知范圍內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ǘΠ讣臼聦嵉呐袛啻嬖跔幾h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guī)則能夠予以合理說明的;
?。ㄈ┊斒氯朔艞壔蛘卟糠址艞墮嗬鲝埖?;
?。ㄋ模┮虍斒氯诉^錯或者客觀原因致使案件事實認定發(fā)生變化的;
?。ㄎ澹┮虺霈F新證據而改變裁判的;
?。┓尚抻喕蛘哒哒{整的;
?。ㄆ撸┎门兴罁钠渌晌臅怀蜂N或者變更的;
?。ò耍┢渌婪男袑徟新氊煵粦敵袚熑蔚那樾?。
第十一條 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故意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ㄒ唬┌?、放縱被舉報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ǘ?、偽造、變造或隱匿證據的;
?。ㄈ┬逃嵄乒?、暴力取證或以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據的;
?。ㄋ模┻`反規(guī)定剝奪、限制當事人、證人人身自由的;
?。ㄎ澹┻`反規(guī)定限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初查、立案的;
?。ㄆ撸┓欠ㄋ巡榛驌p毀當事人財物的;
?。ò耍┻`法違規(guī)查封、扣押、凍結、保管、處理涉案財物的;
?。ň牛σ呀洓Q定給予刑事賠償的案件拒不賠償或拖延賠償的;
?。ㄊ┻`法違規(guī)使用武器、警械的;
?。ㄊ唬┢渌`反訴訟程序或司法辦案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 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ㄒ唬┱J定事實、適用法律出現重大錯誤,或案件被錯誤處理的;
(二)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ㄈ╁e誤羈押或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ㄋ模┥姘溉藛T自殺、自傷、行兇的;
?。ㄎ澹┓缸锵右扇?、被告人串供、毀證、逃跑的;
(六)舉報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財物遺失、嚴重損毀的;
(七)舉報控告材料內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法官、檢察官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辦案程序、文書制作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但不影響案件結論的正確性和效力的,屬司法瑕疵,依照相關紀律規(guī)定處理。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條 根據懲戒工作需要,委員會不定時開展法官、檢察官懲戒工作,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隨時召集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審議懲戒事項。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秘書處、山東省法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山東省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秘書處”、“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會議準許,可列席全體會議。
第十五條 根據懲戒工作需要,主任或者主任會議可以確定召開有專家和社會各界代表參加的論證會、咨詢會,廣泛、充分聽取意見。
參加論證會、咨詢會的人員通過向社會公示、征集并從報名者中隨機抽取的方式產生;也可以根據專業(yè)、階層等需要個別邀請。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審議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委員和其他列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法官、檢察官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ㄒ唬┍救耸钱斒路ü?、檢察官或者是當事法官、檢察官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利害關系的;
?。ㄈ┐懋斒路ü?、檢察官承辦案件的;
(四)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懲戒工作公正進行的。
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列席審議會議人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討論決定。主任需要回避時,由委員會推選一名副主任主持懲戒工作。
第十七條 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委員會提供當事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事實和證據,并就其違法審判、檢察行為和主觀過錯進行舉證。
當事法官、檢察官提出申辯的,應當在委員會全體會議召開審議相關懲戒事項3個工作日前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八條 委員會審議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原則上實行書面審議制度,僅就辦公室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議。
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派員到會議現場說明情況。當事法官、檢察官申請到場說明情況的,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允許其到場說明相關情況。委員會也可以根據懲戒工作需要,決定當事法官、檢察官到場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參加全體會議的委員從專業(yè)角度,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是否存在違反職責的情形、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主觀過錯大小、是否應予懲戒等問題作出綜合判斷,獨立發(fā)表意見,自主投票。
表決懲戒事項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議現場生成當次表決結果記錄,并由參會委員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委員會經過審議,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jié)和相關規(guī)定,經全體會議以參加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對當事法官、檢察官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提出懲戒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辦理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案件;
(二)立案核查;
?。ㄈ<易稍?、論證;
?。ㄋ模┱匍_全體會議,作出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
(五)向省法院、省檢察院提出意見或建議。
其中,第(三)項專家咨詢、論證程序由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具體確定是否進行。
第二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后,應當追究法官、檢察官司法責任的,辦公室按照程序報送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審議。
報送時應一并提交當事法官、檢察官違反審判、檢察職責的證據、已經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記錄、有關的批準手續(xù)或文書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通報當事法官、檢察官的違法事實及擬處理建議、依據,并進行舉證。
第二十四條 當事法官、檢察官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復議和申訴;其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在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在審議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時,可以依職權要求當事法官、檢察官或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補充相關事實情況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 通知、告知程序適用于下述情形:
?。ㄒ唬┺k公室應于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法官、檢察官陳述、申辯、申請到場說明情況、提供證據、復議、申訴的權利;
(二)經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決定,需要當事法官、檢察官到場說明情況的,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上述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ㄈ┺k公室告知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當事法官、檢察官提供或補充證據;
?。ㄋ模┢渌枰ㄖ透嬷那樾?。
第二十七條 下述情況下應當制作筆錄,并由參會人員、利害關系人簽字確認:
?。ㄒ唬┊斒路ü?、檢察官陳述申辯;
(二)表決結果;
?。ㄈ┱撟C會、咨詢會;
?。ㄋ模┤w會議;
?。ㄎ澹┢渌枰谱鞴P錄、簽字確認的情形。
全體會議審議懲戒事項全程錄音錄像。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懲戒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由秘書處根據會議審議情況和表決結果草擬,內容包括審議過程、證據及其采信情況、申辯意見采納情況、表決結果、處理依據、處理建議等,由主任審核同意和簽發(fā),加蓋公章。
除出現有新證據、懲戒依據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重新報送審議外,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尊重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
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送委員會,并附認定和處理的具體理由。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應當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出具審議意見和懲戒建議書。
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委員會有關懲戒的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啟動相關的追責、問責等懲戒程序,處理結果應當自作出相關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委員會書面反饋。
第三十條 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向委員會提出。
委員會應當對異議及其理由進行審議,作出決定,并回復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當事法官、檢察官對懲戒決定和其他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并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法官、檢察官懲戒方面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報省委政法委備案,自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