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提高司法文書送達效率的司法建議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議 書
中國銀行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jiān)管局:
司法文書送達難是制約金融審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因素,我院經向省高院請示匯報后,在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認可“當事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的效力,并已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建議在與客戶簽訂借款擔保合同時,同時與客戶簽訂單獨的《送達地址確認書》,由客戶提供確定的送達地址,明確告知約定地址的法律意義、變更送達地址的要件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從2019年青島法院審結的金融案件中來看,大部分金融案件因合同中明確約定司法送達地址,解決了因被告下落不明引發(fā)的“公告送達延長審理周期”的問題,審判效率顯著提升。但在審判中同時發(fā)現,部分案件因《送達地址確認書》約定的內容不明確、所約定的地址信息不真實,造成該約定地址無法適用于司法審判、當事人送達成功率低等問題。為切實提高送達效率,經研究,特提出以下三點司法建議:
一、提高送達地址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
《送達地址確認書》約定的送達地址信息一般包含當事人的收件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在約定收件地址時,金融機構應落實當事人所寫的地址是否是其實際經營地或者確實在使用的地址,聯系人也盡量約定該當事人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避免因普通員工工作流動而造成送達難,聯系方式要盡量留聯系人的手機號,辦公電話可作為輔助聯系方式作為補充,避免只留辦公電話。通過對當事人所留送達地址信息的審查,切實提高送達成功率,確保當事人的到庭率。
二、明確送達地址的司法效力
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告知當事人約定送達地址的法律后果時,要用無爭議的語言明確約定該送達地址的效力可及于因該合同糾紛產生訴訟的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程序,避免用籠統(tǒng)的語言說明,以免造成文字理解歧義。
三、建議增加電子送達地址
現青島各級法院基本已開通電子送達平臺,為提高送達效率,銀行在與客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時,在約定郵寄送達地址的基礎上,可列明當事人同意在訴訟中采用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電子送達以發(fā)送方設備顯示發(fā)送成功視為送達,并明確約定當事人接收訴訟文書所使用的電子郵箱、傳真號碼、手機號碼等。
以上建議請予研究,并請將處理結果于三十日內函告本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